广东工业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先进集体及
先进个人评选办法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激励先进,弘扬正气,树立良好校风、班风和学风,培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合格人才,结合学校成人高等教育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评选资格
第一条 学校在籍函授、夜大学(本、专科)在校学生,认真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在评选的学年度没有受过学校党团行政处分。
第二条 评选学年度在校的函授、夜大学(本、专科)专业班级。
第二章 评选条件
第三条 “先进专业班集体”的评选条件
(一)不参与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影响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的活动。
(二)尊敬师长,学习风气浓厚,表现突出,成绩良好。
(三)思想进步,作风正派,班集体团结互助,遵纪守法好。
(四)班、团干部能起表率作用,工作成效显著。
第四条 “学习优秀奖”的评选条件
(一)不参与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影响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的活动;思想进步,品行端正,作风正派,遵纪守法。
(二)学习态度端正,学习目的明确,勤奋学习,学年度各科成绩平均分在80分及以上(单科成绩不低于70分),实践性环节课程成绩在良好以上,毕业设计(论文)成绩达良好或以上者,且没有补考科目。
(三)尊敬师长,团结同学,互帮互助表现好,自觉维护学校的教学秩序者。
第五条 “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条件
(一)不参与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影响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的活动;思想进步,品行端正,作风正派,遵纪守法。
(二)热心为集体、同学服务,组织工作能力强,在集体中较好地起带头表率作用。
(三)尊敬师长,敢于批评不良倾向,在同学中享有较高威信,工作成绩突出。
(四)学习努力,成绩良好,各科成绩平均分70分或以上的学生干部,无补考科目。
第六条 “优秀毕业生”的评选条件
(一)不参与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影响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的活动;思想进步,品行端正,作风正派,遵纪守法。
(二)学习态度端正,学习目的明确,勤奋学习,毕业成绩总评在85分或以上(单科成绩不低于70分)的应届毕业生,实践性环节课程成绩在良好以上,毕业设计(论文)成绩达良好或以上者,没有补考科目。
(三)专科毕业生必须通过二级英语统考,本科毕业生必须通过学位英语统考。
(四)尊敬师长,团结同学,互帮互助表现好,自觉维护学校的教学秩序者。
第三章 评选比例
第七条 “优秀毕业生”名额一般掌握在当年应届毕业生总数的5%。
第八条 “学习优秀奖”名额一般掌握在专业班级学生人数的10%。
第九条 “优秀学生干部”名额一般掌握在专业班级学生干部人数的20%。
第十条 “先进专业班集体”名额一般掌握在专业班级数的15%。
第四章 表彰奖励方法
第十一条 “优秀毕业生”、“学习优秀奖”、“优秀学生干部”和“先进专业班集体”的获得者,由学校授予荣誉称号,张榜表彰,并颁发广东工业大学荣誉证书。先进个人填写的评优登记表存入本人档案。
第五章 评选程序
第十二条 “学习优秀奖”和“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工作于每年3月份进行,在校学生可以根据本人条件自行申报,班上推荐,并打印当年成绩单,填写申请表;“先进专业班集体”的评选工作同时进行。
每年3月、6月份申请办理毕业证的同时,毕业生自评认为符合“优秀毕业生”条件者,填写评优评先申请表,并将毕业总成绩表及学生证复印件交给专业导师处。
第十三条 评选工作以专业班级为单位,在交流小结的基础上进行民主评议,经专业导师或班主任复评,将初评结果分别报继续教育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或校外教学点审核,报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公示。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成人高等教育校外教学点的在校学生评优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21日起施行,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