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学生的学分制修读过程,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学生必须按所学专业教学计划修读课程(包括理论教学、实践教学活动)并取得学分,达到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最低学分要求方能毕业。
第三条 根据省教育厅粤高教成[1995]43号文关于《广东省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有关精神,我院从一九九五年九月起在校本部夜大新生中试行学分制,实行弹性学制。其中:
高中起点本科学习年限:四至七年;
大专起点本科学习年限:二至五年;
专科学习年限:理工类三至六年;文史、财经、外语、艺术类二至五年。
第四条 我校夜大教学活动是人才培养计划的主体。夜大学生的课程设置分为公共基础必修课、专业基础必修课、专业方向必修课、公共基础选修课、专业基础选修课、专业方向选修课、实践性教学环节及任选课。
第五条 必修课程是根据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和培养要求而设置的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
第六条 专业基础选修课是为扩大学生专业基础知识的涵盖面而设置的,提供与本专业相关的基本知识、理论和技能;专业方向选修课是根据社会对本专业人才知识、能力、素质结构要求而设置的模块式课程组,以上两类课程学生可根据自己的工作需要与特长选读。原则上不可以跨专业选读,特殊情况(如本专业停办)可在相近专业选读相同名称、相同学时同类课程。
第七条 实践性教学环节是培养学生工程意识、工程方法,学习如何将理论与实践相结
合、应用理论知识的重要途径。我校实践性教学环节主要有课程设计、毕业实习、毕业设计。学生必须选读实践环节。
第八条 任选课是供学生拓展知识结构和能力结构,发展爱好、形成特长的课程,学生可在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及本校所开设的同层次其他专业教学计划中任意选读。但不得选修与己选课程内容相近的课程,否则其学分不予承认。
第九条 每门课程学分的计算,以该课程在教学计划中安排的学时数为依据。
(一)理论课程每18学时为1学分。
(二)实践性教学环节:单独设置的实验、课程设计、实习课程,18学时为1学分;毕业设计(论文)每周为1学分。
凡通过考核,成绩合格,即取得课程的学分;成绩不合格,则不能取得学分。
第十条 学生必须修满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最低总学分方能毕业。最低总学分由必修学分、实践环节学分、选修学分及任选学分构成。前两项为必须修读学分,在各专业教学计划中已规定,选修及任选学分为总学分减必读学分。选修学分可抵任选学分,反之则不能。夜大学专科、高中起点本科、专升本科各类学生必须修读的最低总学分见下表:
|
科 类 |
最低总学分 |
任选学分 |
|
高中起点本科 |
160 |
≤24 |
|
专科起点本科 |
100 |
≤15 |
|
理工类专科 |
120 |
≤16 |
|
文史、财经、外语、艺术类专科 |
90 |
≤13 |
第十一条 学生在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最低总学分后,可继续缴费选修其他课程,所修课程考试成绩合格时,作为任选课学分计入个人学习成绩总表,考核成绩不合格不影响毕业。
第十二条 选课原则
(一)学生选课时,必须认真阅读专业教学计划和学分制管理试行办法,在班主任的指导下,对整个学习过程做一个总体安排,并制定出确实可行的各学期的选课计划,不要盲目选课。
(二)学生可根据自己的学习能力决定每学期修读的学分数,即可以多修或少修各学期为各专业开设的课程,但每学期选课的学分最多不能超过23学分。
(三)选课时要首先保证必修课先选,并要按照“教学计划进度表”课程安排顺序依次修读,以保证知识的连贯性和科学性。
(四)除公共基础课可以跨班级选修同学时、同科目课程,其它课程应在本专业、本层次教学计划内选读。任选课程除外。
(五) 学生须修满规定的学分(总学分减毕业论文或设计学分)以后,方可选修毕业论文(设计)。
(六)专升本教学计划中带“*”课程,为未在专科学习阶段修读过学生的必修课程,不能漏选。
(七)一学期内选修多门课程时,必须注意所修课程的授课时间不得互相冲突。
(八)学生一定要在规定的时间内选课,本人无法在规定时间内选课的学生可委托他人代选。无论何种原因均不可找借口补选。实际上通过互联网选课,无论学生身在何处,均应该按时选课。
(九)学生选了课但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缴交学费,所选课程于开学两周内取消。
第十三条 选课办法
(一)网上查询、下载学生所在专业教学计划,根据教学进度表设计自己的修课计划。
(二)于选课前一周上网查询下一个学期预开课课程,结合自己的学习计划确定拟选课程。
(三)于规定时间内上网选课。选课时间将固定于每年的6月1—6日、12月1—6日,若有变化以当学期选课通知为准。
(四)于10—14号上网查询选课结果,对于选课未成功课程进行第二次选课。
(五)于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到相关银行交费,并保存交费收据。未交费者将于开学两周后取消选课,学生于开学前网上自行查询上课地点,打印选课单。
第十四条 改选或退选
(一)所选课程经继续教育学院确定后,未经批准不得改选或退选。
(二)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改选或退选:
1.所选课程因选课人数达不到开班人数(基础课35人以上,专业课30人以上特殊情况例外)而未能成功选课者;
2.由于继续教育学院更改开课时间,而引发学生上课时间发生冲突者。
(三)改选或退选手续必须在继续教育学院规定的时间内办理(见第十三条第四点)。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2年8月1日开始执行,解释权归继续教育学院。